《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司法厅
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2〕74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州)、甘肃矿区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27号)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等文件精神,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处、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景国海 0931-8533529
省法院 张 晓 0931-2839250
省司法厅 虎亚南 0931-8801610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司法厅
2022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27号)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甘肃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统筹推进我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显现,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三)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调研,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衔接,动态掌握本地知识产权纠纷状况,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设立单位有保障能力的地区和行业,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纳入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符合法律和规范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纳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四)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化调解协议执行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等。各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组织设立情况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要定期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五)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和特点,指导相关商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鼓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威信,热心调解工作、经验丰富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鼓励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形式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鼓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为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调解纠纷提供咨询意见。适时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会。
(六)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向重点区域、领域拓展。坚持实事求是,从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向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省上重点打造的12个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发展潜力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延伸。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等关键领域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渠道,指导电商平台、专业市场建立咨询、受理、调解等制度,引导相关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七)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可选聘具有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聘请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等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纳入业务培训规划,开展集中授课、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案例评析等培训活动,人民法院可通过选任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形式,对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八)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市场监管、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分析研判、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报表、卷宗文书和档案管理。调解组织要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向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调解工作情况、相关对策建议和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九)建立完善协调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推动在服务窗口、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诉讼服务中心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行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投诉与调解对接,可吸收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协助调解或联合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深化诉调对接,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动建立仲调对接工作机制。探索在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引导调解组织、远程司法确认室、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资源入驻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确认、仲裁、公证等保护渠道。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等相关考核指标,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十一)落实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办法,落实调解组织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志愿参与等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应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优势特点。要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打造亮点典型,表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